原標題:擅用他人攝影作品打廣告?海南自貿港知產法院:侵權
“在微信朋友圈發布小區照片推廣樓盤,怎么被判侵權了?”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企業員工使用他人作品用作產品宣傳推廣,進而獲得直接或間接的商業利益,這種行為是否侵權呢?近日,海南自由貿易港知識產權法院審理了一起攝影作者訴某房地產開發商用其作品做廣告宣傳的侵權案件。
基本案情
王某是一名攝影高級記者,退休后居住在??谀承^,平時愛好隨手拍攝各種風光照片,曾出版個人攝影畫冊。王某發現,2020年初,海口某小區開發商A公司的售樓員姜某、周某在微信朋友圈發布的宣傳圖中使用王某拍攝的該小區照片,并配上在售戶型、項目地址、開發商信息等文案,用于樓盤的廣告營銷。
王某認為,A公司未經許可、未署名、未支付報酬將其拍攝的小區照片用于樓盤的商業宣傳,該行為侵害王某對該作品享有的發表權、署名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等著作權。遂起訴至海南自由貿易港知識產權法院,要求A公司賠償經濟損失48萬元。
A公司辯稱,售樓員將王某拍攝的小區照片發布至微信朋友圈的行為,與開發商無關。
記者了解到,海南自由貿易港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拍攝的涉案照片由近景荷花、中景別墅和遠景天空及云彩構成,體現了拍攝者對拍攝對象的選擇、對拍攝時機與角度把握以及對拍攝技能的運用,具有獨創性。售樓員姜某、周某未經著作權人王某許可,在微信朋友圈發布使用涉案照片制作的樓盤銷售宣傳圖,侵害王某享有的署名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王某曾將涉案照片發送給姜某用于參加小區攝影展,即已同意將作品公之于眾,故不構成對發表權的侵害。姜某、周某是A公司的員工,從被訴侵權宣傳圖的配文來看,姜某、周某在微信朋友圈發該圖的目的是對A公司開發的樓盤進行商業宣傳推廣,該行為屬于執行工作任務,由此造成的侵權損害應由A公司承擔。
綜上,法院判決A公司向王某賠償經濟損失3萬元。
目前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A公司已主動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賠償義務。
法官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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